2020年7月至9月,李某從劉某處陸續借款324500元,并出具借據。后經劉某多次催要均未還款,劉某無奈訴至法院,經鄂溫克族自治旗法院審理,作出判決由李某向劉某償還借款本金319500元。
判決生效后,李某遲遲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無奈之下劉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經財產查控,發現李某名下銀行賬號有一萬余元存款和一輛車,隨即法院采取了凍結、查封措施。執行法官多次前往被執行人住所地,多次電話聯系,其均以各種理由推脫不配合執行。
經了解,被執行人經營一家燒烤店,執行法官根據該情況,前往燒烤店將被執行人李某傳喚至法院,雙方經過協商達成和解,被執行人李某當場給付50000元,其承諾剩余執行款于半個月之內全部給付,執行法官告知不按期履行和解協議將面臨的法律后果,并對已凍結的存款進行了扣劃。
然而履行期限屆滿后,被執行人李某仍未履行和解協議內容,執行法官立即對其采取限制高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懲戒措施,并前往被執行人經營場所,發現其已將燒烤店轉讓給他人,且無法取得聯系。

執行法官多次到被執行人住所地蹲守,到社區進行調查,經過多方的努力,終于該案迎來了轉機,執行法官了解到李某仍在從事經營活動,銀行賬戶在執行期間有多筆大額轉賬、支出。由于被執行人李某的行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鄂溫克族自治旗法院將其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公安機關前往黑龍江將李某傳喚到案后,此前一直拒接電話、逃避執行的李某開始“慌了”,主動表示認識到之前的錯誤,聯系其家人將剩余執行款25萬余元存入該案一案一賬戶,至此該案得以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