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你未按期履行法定還款義務,本院已依法從你的公積金賬戶扣劃86000元,特此告知!”近日,和林格爾縣法院通過扣劃被執行人公積金存款,順利執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2018年9月,張某因資金周轉向陳某借款86000元并約定6個月內還本付息。期限屆滿后,陳某多次催債均未果,遂訴至和林格爾縣法院,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張某應償還陳某借款本金86000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后,張某仍未按判決履行還款義務,陳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法官依法向被執行人張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督促其盡快履行還款義務,然而張某拒不配合,不僅不履行還款義務,而且還“玩”起了失蹤,電話也打不通,通過網絡查控系統未發現被執行人張某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工作一度陷入僵局。執行法官后繼續開展調查發現,被執行人張某系某單位職工,每月應繳納住房公積金,隨即決定拓寬思路,對被執行人的公積金賬戶進行了調查,查詢發現被執行人張某的公積金賬戶有12萬余元。
執行法官立即向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出了協助執行通知書和執行裁定書,并積極和公積金管理中心溝通協調。最終將執行人張某名下的公積金86000元扣劃至法院執行款專戶,并及時發放給申請執行人。
法官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占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住房公積金屬前述法律規定的其他財產權利的范圍。雖然《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對公積金的提取作出了限制性前提條件,但在窮盡執行措施后,被執行人名下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的情況下,人民法院經征得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同意,可對被執行人名下的公積金進行強制執行,不受公積金提取條件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