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落實“我為群眾辦實事”實踐活動,強化司法為民意識,改進工作作風,提升服務水平,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當事人向本院辦理咨詢、立案、申請等訴訟事項時,首問責任人在接待過程中,無論是否屬于自己工作職責范圍內的事項,均應熱情接待、認真審查,就當事人辦理事項的依據、條件、時限、程序和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受理等事項進行一次性全面告知的工作制度。
第二條 辦事群眾訴前咨詢的,應告知是否屬于法院主管及本院管轄;屬于本院管轄案件,應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交的全部訴訟材料、格式、時限及程序要求等;經征求當事人同意調解的案件,應導入訴前調解程序;不屬于法院主管或者本院管轄的,應告知當事人理由、依據及解決途徑等。
第三條 當事人通過線上、線下申請立案或申請其他訴訟事項的,應當即審核當事人提交的全部手續和材料,一次性告知訴訟材料是否齊全、合規、能否辦理及辦理時長等。
第四條 當事人提交的立案、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且訴訟材料齊全、合規的,應當即辦理;不能當場辦結的,應告知辦理時限;辦理完畢后,應向當事人釋明審理情況查詢方式。
第五條 當事人提交的立案、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或訴訟材料欠缺、不合規的,應認真、耐心、細致地進行指導與解釋,一次性告知所需補充、補正的訴訟材料、格式、要求及時限,并做好登記備案;可當場補充、補正的,應指導當場補充、更正。
第六條 當事人訴求事項涉及多個部門或遇其他特殊情況的,應及時告知、積極協調或請示報告,并將結果即時告知當事人。
第七條 除告知上述事項外,還應告知當事人準備、補充、補正訴訟材料后可通過現場、網上、跨域、郵寄等多渠道進行立案、申請和辦理流程,及當事人可以通過12368熱線或者本院紀檢監察、督查部門對訴訟服務進行投訴。
第八條 除電話咨詢可用口頭形式告知外,其他一律以書面清單形式告知。
第九條 采取電話口頭告知的,應在電話咨詢臺賬上作好一次性告知電話記錄。
第十條 采取書面形式告知的,應填寫《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登記表》,載明所需訴訟材料、時限、要求等?!兑淮涡愿嬷a正材料登記表》一式兩份,一份送達當事人,一份存檔備查。
第十一條 指定補充、補正材料的期限,一般案件為7日,涉外、涉港澳臺案件為15日。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難以在指定期限內補充、補正而申請延長期限的,由立案庭決定是否準許。
第十二條 需補充、補正訴訟材料的案件,應依據具體情形依法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當事人不能當場補齊、補正訴訟材料的,應指導當事人將訴訟材料收回后進行補充、補正;當事人堅持要求先接收已提交訴訟材料的,應予接收,并出具收取材料清單,載明簽收人員和簽收時間。
(二)當事人當場或在指定期限內補齊、補正訴訟材料的,能馬上就辦的馬上就辦,能當場辦結的當場辦結,當場無法辦理的,應在法定期限內辦結。
(三)當事人逾期未補充、補正訴訟材料的,應通過線上或線下方式退回訴訟材料,記錄在冊,視為未起訴。
(四)當事人拒絕補正,或者經補充、補正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經釋明后,可由當事人直接撤回立案、申請材料,并記錄在案;當事人堅持立案、申請的,應收取材料,出具收取材料清單作為書面憑證,在法定期限內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說明理由和法律依據。
第十三條 對違反一次性告知制度,造成當事人兩次以上往返,被當事人投訴舉報或被新聞媒體曝光造成不良影響的,由本院督察部門調查處理。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