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共有人民法院123個。其中包括,自治區高院,中級人民法院13個(含鐵路中級法院1個),基層人民法院109個(含鐵路基層法院4個、開發區法院2個);派設人民法庭380個。高院有內設機構33個,其中行政綜合部門12個,審判執行業務部19個,綜合審判部門2個,二級事業單位2個。全區法院共有政法專項編制10734個,實有人數9493人,其中員額法官3782人。
內蒙古高院內設刑事審判、民事審判、行政審判、環境資源審判、立案、信訪、國家賠償、審判管理、審判監督、執行等業務部門19個,行政綜合部門12個,直屬事業單位2個(審務保障中心和法官學院)。
近年來,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內蒙古工作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在自治區黨委的正確領導,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力指導下,大力弘揚蒙古馬精神,努力完成總書記交給內蒙古的“五大任務”,扎實有效做好服務大局、司法為民、公正司法各項工作,為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強有力的司法保障,展現司法新擔當新作為。